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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法学院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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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毕业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学生专业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人才,结合各有关实习基地的管理制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形式及要求

    (一)我院以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安排毕业实习。

    集中实习以我院实习基地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的原则统一安排。院系实习管理老师不应迟于集中实习开始前一个月联系落实各实习基地,明确当次实习名额与实习条件。

    分散实习由学生自主安排,并于实习开始一周内将实习单位信息在学校校友邦小程序填报。

    (二)学生在充分考虑,认真选择的基础上决定参与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报名集中实习者,一经确定,必须服从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实习成绩直接以不合格计。

    (三)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实习单位者,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获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变更。变更后,实习时限重新计算。

    如因身体原因,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相关就医证明不适合在原实习单位实习,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变更。如因其他重要事项或原因,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相关事项证明材料,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四)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及时跟进实习进程。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指导学生规范填写实习材料。

    二、实习纪律及要求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和法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丢失卷宗,不得泄露案情和机密。

    (二)遵守实习单位工作纪律。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必须请假者,须向实习单位和法学院双方报备。由实习单位批准,同时经指导教师批准,并报院系实习管理老师备案。相应延长实习时间直至补足十周。

    (三)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充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指导老师和同事,并维护法学院的声誉。

    (四)保有优良、正派的精神风貌,衣着整洁大方。思想、言行、举止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五)爱护并恰当使用实习单位的公共财物,勤俭节约。实习单位提供食宿的,要自觉遵守单位宿舍和饭堂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外宿,宿舍须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干净简洁。

    三、实习成绩与考核

    (一)毕业实习成绩考核总评:指导老师成绩占60%,单位带教老师成绩占40%。

    (二)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1.校友邦实习系统签到、周志;2.本院指导老师的评价;3.单位指导老师综合评价;4.到岗、出勤等纪律遵守情况。

    (三)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和实习报告。准确清晰记录自己所学的内容或者心得,不应出现应付式的流水账。

    (四)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不服从学院安排或擅自变更实习单位者;

    2.旷工时间累计达3天者;

    3.请假时间累计达10天者(延长实习时间补回者不计);

    4.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者;

    5.泄露案情和机密者;

    6.实习单位及导师的评价为不合格者;

    7.严重违反文明规范,有损广州新华学院形象者;

    8.无法提交实习材料者;

    9.弄虚作假,欺骗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等行为。  

    四、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