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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法学院毕业论文评阅与答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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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毕业论文评阅标准

    第一条 毕业论文选题的来源包括:由指导老师提供选题范围、自行选题、在与导师合作的科研项目中选题、承接学校或校外单位的课题等。选题应得到指导教师的同意;如学生与指导教师在选题方面意见有不一致的地方,由学院出面协商解决。

    第二条 选题需与法学专业有密切关系;以研究、解决现实问题为主;其范围大小和难易程度要符合学生的专业基础、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是学生在短期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者可以相对独立地做出阶段性成果的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三条 注重提高应用性毕业论文写作的比例,原则上要求学生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于实习、实践和实验教学的比例不低75%。鼓励教师、学生结合实习、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环节或活动提出创新性的论文选题。

    第四条 毕业论文原则上为一人一题。如需由两人或几人共同完成,应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法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但每个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其中所承担的部分工作,并以独立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毕业论文可以是理论研究文章,也可以是实证研究文章。可以采用论文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综合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的形式。在IA类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可采用比赛总结报告的形式撰写毕业论文。综合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比赛总结报告等形式的论文需按毕业论文的格式和要求撰写。

    第二章 答辩与普查

    第六条 学生提交毕业论文定稿后,指导教师先审阅并提出成绩评定意见;指导教师同意后,学生方可参加答辩或普查。

    第七条 学生答辩时,专业人数在100(含)人以下必须全员答辩;100人以上原则上要求全员答辩;若因条件所限,无法全员答辩,按下述方法进行:

    (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后,成绩排名在前15%的学生参加第一场答辩,成绩排名在后20%的学生参加第二场答辩。另外,对成绩排名在中间的学生,按该专业毕业生总数 15%的比例随机抽查答辩。

    (二)成绩排名在前15%的学生进行第一场答辩,要求全体学生到答辩现场进行旁听。

    (三)成绩排名在后20%的学生及随机抽查的15%的学生旁听第一场答辩后,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论文,进行第二场答辩。

    (四)学生总数在600人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答辩比例,学院须提交申请到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制定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方案。答辩委员会以5-7名为宜,主席由学院领导或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在答辩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毕业生人数,可成立若干论文答辩小组和普查小组。答辩(普查)小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其中设组长一名(主持答辩/普查工作),成员均需具有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资格,至少有一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场答辩设答辩秘书一名,负责答辩过程记录及答辩成绩登记。

    第九条 答辩(普查)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指导教师不参加本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提问和答辩成绩评定,指导教师不参加本人所指导学生的普查成绩评定。

    第十条 答辩(普查)小组应本着负责、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从论文选题、文献综述、论文创新性、论文写作等方面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好论文质量关。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经过毕业论文答辩或普查方可获得成绩。

    第十二条 参加答辩的学生应提前将毕业论文定稿交给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按时参加答辩,答辩时向答辩小组陈述论文的主要观点,回答答辩小组提出的问题。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为每位答辩学生写出简短评语,并给出成绩。答辩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其他教师和学生可以旁听。对有异议的毕业论文,由答辩小组提交学院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处理。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组织第二次答辩的,可以于第一次答辩两周后组织第二次答辩。

    第十三条 参加普查的学生应提前将毕业论文定稿交给指导教师和普查小组,且须至少旁听一场答辩。普查中未通过的学生,学院须要求学生根据普查小组意见修改毕业论文,以及参加答辩,答辩流程参照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学生答辩(普查)前,有以下情形者取消答辩(普查)资格:

    (一)毕业论文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答辩(普查)前,未按学校要求进行毕业论文查重检测。

    (三)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分低于60分,经过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无异议。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评阅及答辩标准,经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答辩(普查)评分共同组成。指导教师评分占40%、答辩(普查)评分占60%,如需调整成绩比例,须在毕业论文工作开展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参加普查的毕业论文,每篇至少需要3名普查小组成员进行评分;参加答辩的毕业论文,每篇至少需要3名答辩小组成员进行评分。答辩(普查)小组成员的分数取平均值后,作为该毕业论文的答辩(普查)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成绩评定把好关,对总评成绩不及格或指导教师评分与答辩(普查)小组评分存在较大争议的,应重新审查,集体讨论予以评定,确保公正性。

    第十九条 过程评分结果可保留 2位小数点,毕业论文总评成绩取整数,不保留小数位。

    第二十条 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指导教师和答辩(普查)小组意见审定最终成绩,毕业论成绩比例应成正态分布。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一般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记分法;与百分制相比较,其中优秀即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即79~70分,及格即69~60分。毕业论文的绩点亦按此计算。毕业论文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优秀:出色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任务,获得结论或成果,论述清楚,有一定的创见和学术价值,基本功扎实。

    (二)良好:较好地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任务,获得结论或成果,论述清楚,有一定的新意,基本功较扎实。

    (三)中等:较好地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任务,获得结论或成果,论述清楚,基本功尚可。

    (四)及格: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任务,符合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在非核心内容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或差错。

    (五)不及格:未能完成毕业论文所规定的要求与任务,有比较大的缺陷或错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

    (一)政治立场不正确,或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

    (二)毕业论文形式审查不合格,并未按要求及时修改。

    (三)毕业论文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其他未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答辩、无答辩资格的学生,答辩成绩记为O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本人毕业论文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学院答辩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四章 优秀毕业论文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论文的工作,获学院优秀毕业论文篇数不超过该专业毕业生人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学院原则上按照专业人数1%的比例推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专业人数不足100人的学院可推荐1篇。学院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评分不能低于90分,且需要超过半数评审专家同意推荐。推荐参加学校优秀毕业论文评选的论文要求文字复制比为5%以下且论文核心内容无重复。

    第二十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答辩由教务处组织。获推选校级优秀的论文者必须参加校级答辩,否则视同放弃评优资格。学院应积极组织下一届毕业生到场观摩,让学生提前接受庄重、严肃答辩氛围的熏陶和毕业论文写作的示范教育,为下一年毕业论文写作做更好的准备。

    第五章 质量保证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的抄袭与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只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的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抄袭:

    (1)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他人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5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4)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5)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6)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第三十条 学院使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进行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并在定稿阶段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抄袭行为检测工作,即毕业论文定稿提交后进行检测。检测时间在毕业论文答辩前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系统只限检测本教学单位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原则上每篇论文限检两次。学院应保存所有论文的检测结果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将关于毕业论文抄袭行为检测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通知全体学生和指导教师,学生上传经指导教师同意定稿后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登入“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查阅所指导学生的检测结果,并指导学生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抄袭行为检测是预防学术失范的辅助工具,单凭检测报告的文字复制比并不能科学而准确地判定毕业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指导教师可根据检测报告,重点把握论文核心内容(如:论文的主体研究部分、研究结论、图表、数据等)作出合理科学的判断。本办法中“检测结果”均指“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

    (1)检测结果在0%-10%(含)以下且论文核心内容无重复者,可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2)检测结果在10%-20%(含)之间者,指导教师根据“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界定及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必要时须指导学生进行修改,经论文指导教师认可后学生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3)检测结果在20%以上者,由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对重复内容进行认定,对于论文核心内容的重复,要求学生重点修改,论文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审查并签字确认,再进行检测。检测后论文有较大改善,且经毕业论文领导小组认定论文核心内容无重复的,方可进入答辩环节,否则不得参加答辩。

    (4)AI生成检测:AI生成内容比例需符合规定(≤20%),禁止直接提交机器生成文本。

    (5)若学生和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组织3名专家进行鉴定并给出最终认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本届学生毕业论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文字报告提交教务处。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工作完成后,学院负责留存毕业生毕业论文档案,包括:毕业论文文本、任务书、开题报告、过程检查情况记录表、成绩评定记录、答辩情况记录、答辩表决票、质量分析表等。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三十五条  学院优秀毕业论文文本由学院统一汇编成册并保留存档;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文本由教务处统一汇编成册并保留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