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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法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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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生学习时间和质量,规范学生考勤与请假行为,根据《广州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广新教务〔2022〕30 号)、《 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新学生〔2021〕21 号),制定本办法

    二、考勤管理

    (一)课堂考勤

    授课教师应在每节课开始时进行点名或采用合适的考勤方式记录学生出勤情况,考勤记录需准确、详细,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出勤状态(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等)。

    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课处理,早退者同样按旷课相应时长处理。

    活动考勤

    学校组织的各类讲座、实践教学、集体活动等,均纳入考勤范围。活动组织负责人员需在活动开始和结束时严格考勤,确保学生参与度。

    三、请假类别及流程

    病假

    学生因病无法上课或参加活动,需提前向辅导员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特殊紧急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书面材料),请假条应附正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注明请假起止时间、课程及活动安排等信息。

    辅导员审核通过后,通知授课教师及相关活动负责人,并留存请假条备案。学生病愈返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并提供康复证明(如有需要)。

    事假

    因个人或家庭特殊事务确需请假的,学生至少提前1天向辅导员递交详细的书面请假申请,阐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长、离校去向、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辅导员依据请假事由的合理性进行审批,对于请假天数较多的,需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病假后续流程操作,学生返校后按时销假。

    公假

    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会议、活动等公务需要请假,由组织单位出具公函或证明,注明学生信息、请假事由、时间等,交至辅导员处。

    四、请假审批权限

    请假1天以内(含),由辅导员审批。

    请假超过1天至3,经辅导员审核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请假超过3至10天(含)经辅导员预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超过10天,经辅导员预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长审批。

    五、补假与续假

    补假

    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请假,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辅导员申请补假,辅导员按正常请假流程审核,情况属实予以批准并补录考勤记录。超过2个工作日不予补假。

    续假

    学生请假期间如需延长假期,应至少在原假期结束前1天,向辅导员提出续假申请,按原请假审批流程重新审批,获批后方可延长假期,否则超期部分按旷课处理。超过1天不予续假。

    六、考勤结果运用

    考勤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等考核体系,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取消其当学期相应资格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检讨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 2 周以上或累计达 50 学时以上

    (含 50 学时)作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内,旷课 50 学时以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连续旷课 2 至 4 天或累计达 10 至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连续旷课 5 至 6 天或累计达 21 至 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连续旷课 7 至 8 天或累计达 31 至 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连续旷课 9 至 10 天或累计达 41 至 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监督与反馈

    学院定期对各班级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学生和教师通报。

    学生考勤请假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学院将组织调查核实,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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