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毕业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学生专业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人才,结合各有关实习基地的管理制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形式及要求
(一)我院以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安排毕业实习。
集中实习以我院实习基地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的原则统一安排。教务秘书不应晚于集中实习开始前一个月联系落实各实习基地,明确当次实习名额与实习条件。
分散实习由学生自主安排,并于实习开始一周内将实习单位信息向各组组长报备后,由组长统一汇报给院教务秘书。
(二)学生在充分考虑,认真选择的基础上决定参与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报名集中实习者,一经确定,必须服从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实习成绩直接以不合格计。
(三)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实习单位者,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获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变更。变更后,实习时限重新计算。
如因身体原因,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相关就医证明材料,证明已不适合在原实习单位实习,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变更。如因其他重要事项或原因,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相关事项证明材料,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四)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及时跟进实习进程。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指导学生规范填写实习材料。
二、实习纪律及要求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和法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丢失卷宗,不得泄露案情和机密。
(二)遵守实习单位工作纪律。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必须请假者,须向实习单位和法学院双方报备。由实习单位批准,同时经带队教师批准,并报院教学秘书备案。相应延长实习时间直至补足十周。
(三)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充分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指导老师和同事,并维护法学院的声誉。
(四)保有优良、正派的精神风貌,衣着整洁大方。思想、言行、举止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五)爱护并恰当使用实习单位的公共财物,勤俭节约。实习单位提供食宿的,要自觉遵守单位宿舍和饭堂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外宿,宿舍须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干净简洁。
三、实习成绩与考核
(一)毕业实习成绩考核总评:指导老师成绩占60%,单位带教老师成绩占40%。
(二)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1.毕业实习报告及实习手册;2.本院指导老师的评价;3.单位指导老师综合评价;4.到岗、出勤等纪律遵守情况。
(三)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和实习报告。准确清晰记录自己所学的内容或者心得,不应出现应付式的流水账。
(四)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不服从学院安排或擅自变更实习单位者;
2.旷工时间累计达3天者;
3.请假时间累计达10天者(延长实习时间补回者不计);
4.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者;
5.泄露案情和机密者;
6.实习单位及导师的评价为不合格者;
7.严重违反文明规范,有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形象者;
8.无法提交实习材料者;
9.弄虚作假,欺骗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等行为。
四、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